※ 申辦法令依據
1.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、34條。
【總統99年6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00136601號令】
2.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。
【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5920號函修正】
3.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。
【經濟部100年6月16日經中字第10004603400號令】第一次修正
4. 非都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-1條(土地變更目前尚訂定中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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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地區+臨時工廠登記 |